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1、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2、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3、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未按照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4、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5、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6、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7、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8、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
9、使用手持电话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10、未按照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或者放大牌号的;
11、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未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12、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13、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