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
管辖法院,不得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具体来说:
(1)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只适用于合同或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除此之外的其他纠纷不得
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
一审案件,对于
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
约定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
诉讼前以
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如果管辖协议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有关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也不受影响;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法院之间选择。即在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
民法院中进行选择。因此,当事人约定上述地点以外的法院管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