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要避免重复提交内容明显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确保每次申请的专利具有独特性。
(二)专利申请应具备实质性创新,不能仅为规避法律义务或骗取资助奖励而申请。
(三)发明创造要符合专利授权条件,不能是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或无技术方案。
(四)不要串通他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批量提交类似申请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