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股东转让股权时,责任承担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受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转让股东没履行出资义务,也就是受让人知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要求转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没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股东,在没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转让股东追讨。
要是受让人不知情,转让股东不能因为股权已经转让就不用再出资了,依然要对公司和债权人负责。公司能要求转让股东补足出资,债权人也有权要求转让股东在没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可以以被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在实际的法院判决中,会综合考虑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以及受让人有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等因素,来判断未出资股东和受让人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所以说,未出资股东转让股权,没办法逃避出资责任。而受让人在接手股权时,一定要谨慎审查股权的出资情况,不然很容易陷入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