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卖假货金额达17万,应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悔罪,争取从轻处罚,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假货来源和去向。
(二)若有初犯、自首立功等情节,可收集相关证据,在司法程序中向法院提出,以争取减轻刑罚。
(三)对于行政处罚要积极履行,如主动上缴违法所得,配合相关部门的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四)对于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要求,应积极协商赔偿,减少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