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复议申请是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
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
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2.因此,没有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则不能启动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复议作为监控司法
行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发挥其功能。因此,保护司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权,以及设置便利于司法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请权的法律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3.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司法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是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的“认为”是指申请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至于在客观上是否受到侵害,则需要通过审理才能确定;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无法进行审理,申请人的请求也无法实现;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请求是申请人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
④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⑤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申请人向有
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4.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申请人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司法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