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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风险提示: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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