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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追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1.首先,明确交通事故赔偿属于债的范畴.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等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权利。而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具备债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所以,交通事故赔偿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属于债的范畴。  
2.其次,交通事故赔偿是夫妻共同债务。由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是由于债务人损害了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是侵权之债的一种,属于法定之债,其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它不是与债权人约定的个人债务,亦不是个人恶意债务,也不是《民法典》规定的情形;虽然从表面上看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治理、行使、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但也不是满足个人私欲而导致的后果,并且侵权责任人的收入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交通事故赔偿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再次,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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