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已经审批建设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比如审批建设用地为工业用地,用作商业用地或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
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违法行为,对于这类违法行为,一般采用责令拆除和并
处罚款(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除外不罚只拆),构成
刑事责任的移送
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