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收款凭证确定实际花费。
(二)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算,误工时间看鉴定意见或医疗机构证明,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额,无固定收入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
(三)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结合护理人数和期限确定。
(四)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算。
(六)造成残疾的,残疾赔偿金按伤残等级,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六十周岁以下算二十年,每长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算五年,还要赔偿辅助器具费等。
(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