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为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保密的义务,并对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行为,作了严格的限制。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以下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
(一)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有关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
(三)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职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适用。
(四)海关。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通知银行在扣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款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五)税务机关。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书面通知银行暂停支付有关的存款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六)监察机关。根据我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存款。
(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我国修改后《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