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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认定,有哪些规定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一项罪名。刑法增设本罪,是为了使少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受特殊职责人员对之实施性交行为的妨碍。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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