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东会在下述情形中作出的决议即: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的,而股东反对的可行使回购请求权。行使方式是: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
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股份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