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委托异地鉴定的情况。若自行委托异地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对方可能不认可。因为对方未参与鉴定机构选择等过程,易对鉴定程序公正性、结果准确性存疑,可申请重新鉴定。
(二)协商或官方委托异地鉴定的情况。若经双方协商一致选择异地鉴定机构,或由法院、仲裁机构委托异地有资质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公信力较高,对方通常应认可。对方无正当理由不认可的,法院等机构难支持其重新鉴定申请。
(三)建议。为避免争议,建议做伤残鉴定前与对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或通过法院、仲裁机构等合法程序委托鉴定,不自行单方面委托异地机构。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该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