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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既遂的处罚

强迫卖淫罪既遂的处罚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3-04 20:04:27 已帮助98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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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既遂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并有杀害、伤害、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一)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本条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二)卖淫人员累计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本解释第二条
第四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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