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争取抚养权,可考虑自身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若有则可作为优先争取的理由。
(二)若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可强调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以此争取优势。
(三)自身无其他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时,可突出这一情况,增加获得抚养权的几率。
(四)若能证明自己抚养子女对其成长有利,而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可优先争取抚养权。
(五)当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时,若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可将此作为优先条件争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