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法院应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在此期间中止诉讼。
(二)若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法院要等待确定其法定代理人,诉讼暂时中止。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需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诉讼中止。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诉讼也应中止。
(五)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未审结,本案诉讼中止。
(六)出现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时,同样要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