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辱骂政府工作人员构成违法、犯罪。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辱骂政府人员情节恶劣、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3.如果情节轻微,偶尔行之,一般不予犯罪论处 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但如果情节严重,多次辱骂等行为的。涉嫌触犯 情节严重的法定行为之一有 “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