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损失范围,涵盖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以及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构成伤残时)等间接损失。
(二)明确赔偿责任,对方全责需承担全部赔偿,先由对方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险赔付,商业险不足由对方个人补足。
(三)各项费用计算,医疗费按实际支出,护理费按护理人员误工损失或当地护工标准,营养费依医嘱和伤情酌定,交通费凭票据,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年龄和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四)保留票据和病历资料,与对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诉讼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