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作出
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1、
被拘留的人不
涉嫌犯罪或者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
徒刑以下
刑罚,或者没有
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七条中对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作出了列举:“
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
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
初犯、偶犯,
共同犯罪中的
从犯、协从犯,犯罪后
自首、有
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
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
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因邻里、亲友
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
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犯罪嫌疑人刘忠诚系已满十四周岁
未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
监护、帮教条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
羁押的;
(7)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8)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
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9)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