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1、未按规定建立
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2、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
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3、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类型范围包括
购销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
工程承包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仓储
保管合同、
借款合同、财产
保险合同、
技术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纳税凭证。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征收比例×适用税率。
4、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5、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