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申报债权。供应商需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明确债权金额、性质及形成原因,并附上合同、供货单、发票等证明文件。若超过申报期限,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分配的财产不再补分。
(二)行使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权。若债权有对应担保物,供应商可就该担保物优先获得清偿,无需参与普通债权分配。
(三)知晓普通债权清偿顺序。无担保的普通债权,需在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相关费用及税款后,按比例参与剩余财产分配。
(四)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供应商可参加会议行使表决权,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发表意见,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1.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3.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顺序清偿职工相关费用、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4.债权人会议有权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烂尾楼项目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时,供应商需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交合同、供货凭证、发票等材料,明确债权的金额、性质及形成原因;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完成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分。
若债权设有担保,供应商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无担保的普通债权,需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付完毕后,按比例参与分配。
供应商应主动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的决策,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论:烂尾楼项目破产清算时,供应商可通过及时申报债权、主张担保优先受偿权、参与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供应商维护权益需注意以下内容。首先是申报债权,供应商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数额、性质及形成原因的说明,并附上合同、供货单、发票等证据;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完成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其次是优先受偿权,若供应商的债权有担保,享有别除权,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若无担保则属于普通债权,需在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最后是参与债权人会议,供应商可参加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的决策。若你作为供应商在烂尾楼破产清算中遇到权益维护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操作细节,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保障。
烂尾楼项目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时,供应商需通过规范申报债权、合理运用担保权益、主动参与债权人会议等合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1.及时申报债权。供应商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清晰说明债权的数额、性质及形成原因,并提供合同供货单发票等能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若未能在期限内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完成的分配部分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2.合理行使担保权利。若供应商的债权设有担保,可依据别除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若债权无担保,则属于普通债权,需在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比例参与清偿。
3.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供应商应主动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的讨论与决策,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需明确债权的数额、性质及形成原因,并提交合同、供货单、发票等相关证据材料。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完成的分配部分,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2)若债权设有担保,可依法行使别除权。享有担保的债权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不受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限制。
(3)普通债权按法定顺序受偿。供应商的普通债权,需在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比例获得清偿。
(4)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供应商可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的决策,以提升自身权益保障的可能性。
提醒:
供应商需注意债权申报的期限限制,避免因逾期申报导致权益受损;若对债权性质或清偿顺序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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