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定做人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需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除非是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的,定做人解除合同才不需要赔偿承揽人。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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