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申报债权。供应商需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明确债权金额、性质及形成原因,并附上合同、供货单、发票等证明文件。若超过申报期限,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分配的财产不再补分。
(二)行使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权。若债权有对应担保物,供应商可就该担保物优先获得清偿,无需参与普通债权分配。
(三)知晓普通债权清偿顺序。无担保的普通债权,需在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相关费用及税款后,按比例参与剩余财产分配。
(四)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供应商可参加会议行使表决权,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发表意见,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1.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3.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顺序清偿职工相关费用、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4.债权人会议有权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