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不是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对于这套房子的分割,有可能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故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在本次
离婚诉讼中处理这套房子。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的部分
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提
起诉讼;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
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
析产之诉,再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因此,建议夫妻双方先就
房产分割问题与第三人协商
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如协商不成,除了提起
离婚之诉外,还另需提起析产之诉。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