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
债务的承担方式具体如下:
1、按份共同
保证的保
证人按照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
债权人提供了
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4、保证人对债务人的
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
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