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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情形下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

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原告“知道”的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且其“内容”必须清楚、明白。因此,在被告没有按照一定的方式“告知”原告作出了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很难确定原告是从何时实际“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因此只要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不受其是否负有法定的告知义务的影响),对于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就只能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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