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不具有法定的
抚养义务。
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为了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权,从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用已丧失功能,不具有保护利益。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
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
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