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全额
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
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
卖房屋的
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
产权的确定。因此,
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
婚前财产,不参与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婚后取得的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