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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计划生育条例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5 11:12:56 已帮助28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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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1987年计划生育条例是什么呢?
 一般情况下,“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指的是未在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中出现的、但却有可能在本省公民日常生活中出现的一些非常特殊的、无可攀比的情况出现的,这种情况,可向当地县级及以上的计生部门咨询。   还有一种是未在本省的条例中公布的,比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未公布再婚人员的再生育政策的。以上就是关于1987年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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