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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之下应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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