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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应采取哪些措施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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