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地
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
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
身份证件;
3、在婚姻
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
离婚登记申请书》
填写之后双方会被要求分开居住30天,想要撤销的可以由夫妻双方任何一个撤销申请或者一同前往民政局
办理离婚手续,超过30天未办理上述手续的视作自动撤销。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