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规定在我国《
刑法》第193条,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下几种方式,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
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或者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
从犯是指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犯罪分子。贷款诈骗罪的
从犯认定关键要从作用上来看,在贷款诈骗中仅仅起辅助作用,如帮助
主犯打印虚假证明文件,可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从犯。主犯一般都是提出犯意者、策划指挥者、实行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