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
起诉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一般
证据、证明: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抱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以及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
代理人参加
诉讼的,
授权委托书应写明确委托
代理权限。
3、争议的民事
法律关系的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
证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
4、涉外诉讼,当事人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诉状(
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或回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
法院起诉答辩的,其
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力。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6、居住国外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法院的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事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7、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
赔偿、
土地纠纷等案件的行政决定书,或其他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