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情况。
一、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1、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
个人债务向
债务人的配偶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
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
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
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则为
夫妻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