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保全流程
1.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及证明情况紧急的初步证据。
2.法院在48小时内审查并作出裁定,若裁定保全则立即执行。
3.申请人需在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解除保全。
(二)诉讼中保全流程
1.当事人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法院可责令提供担保。
2.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符合条件的立即执行。
3.执行部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三)被申请人权利
保全措施实施后,被申请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并作出相应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