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
重婚;
(2)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2、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
胁迫婚姻】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
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
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