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一定情形下是可以反悔的。根据我国
民法典的规定,
当事人对
离婚协议可以反悔的情形包括:
1、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
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
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
协议离婚后发现上述情况,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在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需要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反悔才能被法院支持。
3、当事人在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对方是法定
婚姻过错方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