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垫付:一般情况先由申请人自己支付伤情鉴定费用。
(二)打人者承担:鉴定构成轻伤及以上,打人者涉嫌刑事犯罪,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申请人可要求打人者承担费用;鉴定为轻微伤,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民事诉讼让责任方承担费用。
(三)公安机关承担:公安机关依职权委托鉴定,像为查明案件事实主动要求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支付。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这意味着在诉讼中鉴定费一般遵循主张者负担原则,但在一些依职权鉴定等特殊情况下,费用承担会有不同安排,与上述伤情鉴定费用承担情况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