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
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
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五编第三章:“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百八十条对于
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
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依照
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
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
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近亲属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
诉讼,也可以委托
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
开庭审理。“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
抗诉。“第二百八十三条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