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2、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可向债务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3、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可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可申请参与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可依抵销方式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