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隐瞒、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
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
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传染疾病在以下情况下隐瞒不报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1、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自己有不明原因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且近两周内有疫区旅行、居住史或有与其他已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史;
2、在社区(村委会)、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员调查询问时,或在医生问诊时,对上述症状或对自己的旅居史、接触史等情况不做如实说明,后被确诊为疫情感染病人;
3、在没有接受隔离治疗或未自行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情况下,肆意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与他人进行密切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