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单位与发明人,可提前签订合同明确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避免后续纠纷。
(二)单位应按规定对职务发明人给予奖励和合理报酬,履行自身义务。
(三)若单位未履行对职务发明人的义务,发明人可先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四)在合作发明与委托发明中,各方应提前约定好专利权归属,若未约定则按法律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