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为
贷款诈骗犯罪行为提供策划、指控等情形,只是按
主犯的要求从事的
犯罪嫌疑人。
2、为贷款诈骗罪主犯提供辅助作用的
犯罪分子,如复印诈骗材料等。
3、对贷款诈骗行为参与不积极,或者比较少参与的犯罪分子。
依据
刑法的规定,对
从犯的认定,可以从
当事人参与案件的程度进行确定,如果是组织、领导犯罪行为的,肯定是属于主犯,对犯罪结果产生作用比较少的人,就可以认定为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
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或者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