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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转让抵销权在司法上的认定是怎样的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转让抵销权在司法上的认定是怎样的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05 19:13:45 已帮助298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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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转让抵销权在司法上的认定是怎样的
1、对“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司法解释界定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2、将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权利作为怠于行使权利的判断标准,其主要原因在于:此种方式具有一定客观的明确的标准, 能够用来判决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
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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