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被告是否为必须到庭的主体。对于涉及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或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情况。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
(二)若被告不属于必须到庭的主体,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决将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认定案件事实。
(三)被告缺席会失去当庭辩护、质证的机会,可能导致法院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判决生效后,若被告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六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