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济南
征地补偿规定:
(1)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池,下同)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10倍。
(2)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6—8倍。
(3)征用菜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菜地年产值的8—10倍。
(4)征用林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相邻被征用耕地年产值的5—6倍。
(5)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建设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相邻被征用耕地年产值的5—7倍。
(6)征用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相邻被征用耕地年产值的3倍。
2.征地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
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
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