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
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
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
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