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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高空坠物责任承担是谁

1、民法典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划分:
(1)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由建筑物的使用者、所有者、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3)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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